导语
72岁老党员、原柳州市人大代表季晓莲,一手创办柳州鹏雅储运有限公司,因轻信妹夫引荐的施工方,投入千万元建设仓储工程,却遭遇双方串通虚报工程量、偷工减料、私刻公章伪造结算材料。为厘清工程款纠纷,双方陷入横跨7年、历经7轮审理的民事诉讼,两级法院两次赴工地现场勘验,明确查实地基、垫层、土石方存在大规模造假,但案件核心事实至今未查清;更让季*莲难以接受的是,同一案件前后裁判举证责任分配完全反转、高院对单方造价报告采用双重采信标准、法官未依法履行举证释明义务、现场勘验笔录长期封存不公开,多重程序与实体法律矛盾叠加。当事人两度因悲愤吐血送医,民事维权陷入循环僵局后,刑事报案终获公安受理,一场民事工程纠纷折射出建设工程审判中举证、勘验、证据采信三大法律痛点。
一、亲情搭起工程圈套:千万工程款背后虚报、回扣、偷工减料三重陷阱
2012年,季晓莲名下鹏雅公司启动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垦村仓储基地建设,公司名下在垦村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25000㎡左右,其中办公楼和球场总面积是1609.34㎡,砖混结构1192.72㎡,砖木结构367.43㎡,钢架结构49.19㎡,全部为鹏雅公司出资修建。公司职员、季晓莲亲妹夫潘*,主动推荐结拜兄弟覃*强承包全部工程。出于亲属信任,双方仅口头约定按进度付款、两年结清,未固定完整总价合同,这份信任最终演变为持续十余年的维权灾难。
施工至2014年初,鹏雅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近700万元,季晓莲核对账目时意外发现:潘*与覃*强私下串通抬高工程量预算,潘*从覃*强处分批收受回扣累计88.5万元。此后双方矛盾彻底爆发,覃*强拒绝提交竣工图纸、施工签证等结算必备材料,从2014年至2018年间,多次组织农民工、材料商围堵企业办公场所施压,季晓莲被迫追加付款,累计向覃*强支付款项高达1349万余元。
雨水渗漏意外撕开工程质量的巨大漏洞:2020年仓库积水倒灌,工人开挖地基抢修时发现,合同约定1.2米标准地基,实测仅0.25米;承诺铺设垫石压实的地面垫层,地下只有素土回填,无任何石料。后续全面勘测查实多项造假:
1. 爆破山石申报2600立方米,实际仅300立方米,虚增工程款92万元;潘*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也自认存在84万元爆破款山石未扣除的问题;
2. 地基深度多处缩水30%-50%,垫层、砌墙石材单价、工程量全面虚报;多处图纸标注地基深度与实测深度差距巨大;
3. 棚顶钢结构材料以次充好,全套虚报金额合计近600万元。
鹏雅公司在重二审判决之后,委托法院入册鉴定机构广西桂益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展造价鉴定,该机构联合测绘机构复原竣工图纸,出具鉴定结论案涉工程真实总造价仅751万余元,而鹏雅公司实际支付款项已超1090万元,远超工程实际价值,公司已经超付五百余万元工程款。更涉嫌刑事违法的是,潘*在2019年诉讼中提交的对账函,加盖2010年已作废、公安收回销毁的旧公章,未经公司授权私刻印章虚构欠款事实。
接连的背叛与工程造假彻底击垮年近七旬的季晓莲,2021年、2024年她两次因情绪剧烈冲击吐血急救,常年抑郁、胸痛缠身,企业经营也因无休止诉讼陷入停滞。2025年12月,季晓莲分别就私刻公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向柳州公安报案,刑侦、经侦两大警种正式受理审查,民事与刑事两条维权路径同步推进。但最终因法律规定五年期限而被迫放弃不能立案追查。
二、七年七轮诉讼,举证责任惊天反转,触碰民事诉讼核心法律底线
2019年1月,覃*强起诉鹏雅公司,主张工程总价1465.7万元,索要剩余工程款267万余元,案件自此开启漫长诉讼循环,前后经历原一审、二审、再审指令、重一审、重二审、两次高院再审审查、民事检察监督共七轮程序,举证规则的突变成为本案最核心的法律矛盾。
前三轮审理统一适用法定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由施工方担责。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应当由承包人举证证明实际工程量、工程价款;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需要鉴定的,由负有主张义务的承包人预交鉴定费,拒不缴费导致鉴定无法开展,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1. 原一审、二审(2019):覃*强经法院释明后,坚决拒绝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无法举证证明欠款事实,两级法院均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
2. 高院首次再审指令(2020桂民申3467号):覃树强提交单方委托、无正规司法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造价报告,广西高院认为事实不清,指令柳北区法院再审;
3. 重一审(2022桂0205民初5980号):法院同意启动鉴定,但因覃树强无法缴纳鉴定费、施工资料缺失,鉴定机构依法退卷,法院依旧遵循举证规则,再次驳回覃树强诉讼请求。
三轮审理形成稳定裁判逻辑:工程款主张方覃树强承担全部举证、鉴定义务,无力完成则败诉,完全契合民事诉讼证据基本原则。
重二审突然倒置举证责任,未履行法定释明义务,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发回柳州中院重二审(2023)桂02民终2132号,合议庭作出颠覆性裁判,出现两处明显违法情形:
1. 无任何新证据、鉴定未完成,直接倒置举证责任
覃*强依旧无力缴纳鉴定费、鉴定退卷、无新施工资料,柳州中院司法技术管理科退卷函明确记载,鉴定无法推进系覃树强拒不缴纳鉴定费,但裁判文书对此只字不提。法院却将“无法查清工程造价”的不利后果全部转嫁给发包人鹏雅公司,直接判决企业额外支付220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相当于要求付款方自证“不欠钱”,彻底颠覆“谁主张谁举证”基础规则,同类案件前后裁判标准完全割裂,破坏司法统一尺度。案件最终认定工程造价1380万元,该金额甚至高于覃树强自己提交的结算材料自认的1375.4471万元。
2. 未依法向鹏雅公司释明举证责任变更,剥夺法定申辩权利
建工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硬性规定: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必须提前向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释明责任归属、不缴费的法律后果,给予当事人申请鉴定、补交费用的机会。庭审笔录显示,法官此前明确告知双方“鉴定不能后果由覃树强承担”,直至判决书送达,鹏雅公司从未收到任何举证责任变更通知,无机会补充举证、申请鉴定,诉讼权利被实质性剥夺,属于法定应当再审的程序违法情形。
重二审败诉后,鹏雅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高院作出(2024)桂民申5908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鹏雅公司不服,继续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柳州市检察院作出柳检民监〔2025〕1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之后向广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广西区检察院亦不予复查。广西本地全部救济程序全部用尽,鹏雅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与高院再审裁定,改判驳回覃树强全部诉讼请求。
三、高院再审审查双重证据标准、数额计算存硬伤,裁判事实审查失守
重二审败诉后,季晓莲持法院鉴定名册内正规机构出具、配套现场开挖影像、实测记录的造价报告,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却遭遇与覃*强完全相反的证据采信标准,形成鲜明司法反差。
1. 两份单方造价报告,两套评判逻辑,涉嫌选择性司法
-覃*强提交:单方委托、无司法鉴定资质机构出具报告,2020年高院以此为依据,认定原审事实不清、指令再审;
-鹏雅公司提交:法院在册合规机构出具、附完整现场勘测影像、实测数据支撑的造价报告,2024年(2024)桂民申5908号裁定仅以“单方委托”四个字直接不予采信,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并未完全否定单方委托造价意见的证据效力,核心审查标准应为机构资质、勘测资料、现场佐证完整性,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性质相同证据采用截然相反评判尺度,未出具任何差异化说理,严重损害类案同判司法公信力。鹏雅公司再审提交的地基造假时间戳视频、测绘复原竣工图等关键新证据,该裁定文书中也未予以评述。
2. 工程款数额出现重复扣减计算错误,当事人多次提异议未回应
覃*强自认收款总额1198.4401万元,内含场地平整费85.7万元、开票款22.12万元,钢结构工程款基数为1090.6201万元。高院裁定核算时,将已在总额中扣除的两笔款项再次重复扣减,直接改变欠款基数。季晓莲在再审、检察监督阶段反复提交书面核算明细指出算术硬伤,各级审判、监督机关均未书面回应更正,属于裁判基本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鹏雅公司主张,季晓莲在案件过程中陈述的预算一千三百多万,仅仅是项目前期预算,并非双方最终结算价款。鹏雅公司作为发包人,对于工程价款存疑,但并没有及时组织单位核验,也没有走完正式结算流程。柳州中院后续信访答复函中也指出,鹏雅公司拖延结算,导致法院缺少有效结算凭证,因此法院依靠举证责任分配结合现有证据认定工程价款。鹏雅公司不认可该裁判逻辑,认为工程款举证义务本就应当归属于施工方覃*强。
四、两级法院实地勘验锁定工程造假,关键勘验证据搁置,信访复查程序终结
本案具备直观物证、地基开挖影像、测量记录等客观线索,柳北区法院、柳州市中院先后两次组织法官赴工地现场勘验。2026年3月25日,柳州中院工作人员前往案涉仓库现场,鹏雅公司现场开挖点位,实地展示地基、钢柱尺寸与施工图纸标注存在巨大出入,能够证实工程量虚报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法院勘验现场,必须当场制作勘验笔录,由勘验法官、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笔录作为法定证据归入卷宗,应当纳入案件事实审查;勘验现场证据具备时效性,建筑地基、垫层会随使用、修缮自然损毁,一旦灭失将无法复现。
自2026年3月现场勘察结束之后,鹏雅公司多次书面信访,申请合议庭再次前往仓库现场,以现场实测情况作为申诉依据。2026年8月21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鹏雅公司出具正式答复函。答复函载明:案涉工程早在2013年10月就已经交付鹏雅公司投入使用,距离信访时已经十余年;覃*强施工完成的1#仓库配套办公楼、门卫、球场附属工程已经被拆除,部分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就算重新开挖鉴定,也无法还原当年施工原始状态。据此柳州中院认定鹏雅公司提交的理由不足以推翻生效终审判决,决定不再立案复查,劝当事人息诉罢访。
鹏雅公司对此答复不予认同,其提出被拆除部分建筑有村委出具权属证明、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测绘图纸作为客观书证,测绘图纸完整记录房屋面积、结构,完全可以结合书证开展鉴定,法院直接放弃重新鉴定、复查,没有做到以客观事实为裁判基础。同时当事人提出,2026年3月现场勘验之后,柳州中院既没有向鹏雅公司送达勘验笔录,也没有组织双方就勘验结果开展质证,没有依据勘验线索启动质量、造价补充鉴定,关键勘验证据搁置,客观上存在程序瑕疵。当事人多次电话询问勘验处置进展,均未收到正式答复,导致工程质量、虚报工程量这一核心争议始终无法通过法定证据查清。
五、维权闭环困境:民事纠错渠道堵塞,刑事追责同步启动,当事人提出多层监督诉求
数年诉讼下来,季晓莲陷入司法监督闭环僵局:重二审判决举证责任违法倒置、高院再审驳回、向地方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后,最高检以地方已审查终结为由不再受理,民事纠错通道近乎关闭。为此,她先后向最高法督察局、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交实名监督申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正式申诉状,提出四项合法诉求,均有明确法律支撑:
1. 启动司法核查追责:核查柳州中院、广西高院承办法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程序违法、选择性司法;对未履行释明义务、搁置勘验证据、数额计算错误相关人员移交监察、法官惩戒委员会处理;
2. 依法启动再审纠错:撤销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程序违法的(2023)桂02民终2132号民事判决,重新组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结合两次法院现场勘验笔录查清全部事实;
3. 统一证据审查标准、纠正数额计算错误:对双方单方造价报告适用统一司法评判标准,更正裁定书中工程款重复扣减的计算硬伤;
4. 厘清刑事民事边界,同步推进追责:督促公安加快私刻公章、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侦查,区分民事工程款纠纷与潘明、覃树强串通虚报、受贿、伪造证据的刑事违法责任,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六、法律专家评析:本案暴露出建设工程纠纷三大审判监督漏洞
专业法律人士梳理本案多重法律冲突后指出,该案集中暴露基层建工案件审理三大普遍性短板:
1. 举证责任分配随意化,释明程序流于形式
工程款给付之诉恒定由施工方承担举证义务,法官变更举证规则必须履行完整释明流程,未告知当事人即直接倒置责任,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极易造成实体裁判不公;
2. 现场勘验法定证据效力虚化
法院依职权实地勘察形成的勘验笔录,是查清工程质量最直观的证据,法律强制要求立卷、质证,长期搁置不处置属于怠于履行审判职责;
3. 单方造价意见采信标准不统一,类案不同判
单方委托造价报告证明力虽低于法院共同委托鉴定,但不能简单以“单方委托”一刀切排除,应当结合机构资质、现场实测材料综合判断,同一法院前后标准割裂,有损司法权威。
尾声
如今72岁的季晓莲一边承受病痛折磨,一边保管着数十本卷宗、工地实测照片、法院勘验记录、公安受案回执。她作为老党员、曾经的人大代表,始终坚信法律能够区分民事工程款争议与工程造假、串通谋利、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一边是两级法院现场勘验证实的触目惊心的偷工减料,一边是七轮诉讼反复拉扯、多重程序法律矛盾叠加的民事判决;一边是堵塞的民事监督渠道,一边是刚刚受理的刑事侦查程序。十余年维权路,千万元工程款争议背后,不仅是一名民营企业家的个人权益得失,更拷问着建设工程审判中举证规则、证据采信、勘验程序的法律底线。季晓莲仍在等待一份立足于客观现场证据、严格遵循民事诉讼规则的公正裁判,期待司法机关厘清民事、刑事双重法律关系,让虚报工程量、串通谋利、伪造证据的行为承担应有法律代价。






